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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未缴社保所致损失的应否支持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交纳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因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而免除。
【裁判分歧】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张见明与用人单位于2013年3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至2020年8月离职前的7年多的工作时间里,既不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向用人单位提出补缴要求,更不向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依法缴纳的要求。这种放任自己的合法权利受损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向用人单位强制征缴和不能补办征缴手续,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损失,在其最后离职再归结于用人单位有失公平和有违诚信。故对张见明要求三和公司赔偿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见明于2013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三和公司工作,为张见明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交纳保险费是三和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和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且从2020年9月张见明离职至本案诉讼期间,三和公司仍未能为张见明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保险费,应当视为社保手续补办不能。三和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给张见明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三和公司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点】
1. 关于三和公司应否赔偿张见明因未办理会保险造成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张见明于2013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在三和公司工作,为张见明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交纳保险费是三和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三和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且从2020年9月张见明离职至本案诉讼期间,三和公司仍未能为张见明补办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保险费,应当视为社保手续补办不能。三和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给张见明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三和公司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关于三和公司应否支付张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赔偿金的问题。在本案中,由于三和公司出现安全事故,与此相关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整改以保障劳动安全,或者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可以拒绝到不安全区域作业,但是不能擅自不到单位考勤报到。因而,一审法院认为,三和公司根据张见明擅自离岗的事实和单位管理制度,作出《关于对任达成等人作擅自离岗处理的决定》,解除与张见明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故对张见明要求三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该判断及处理正确。张见明所持“三和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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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14:23 浏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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