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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研发中心申报的条件及材料
2024-01-05 17:20  浏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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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发中心申报条件
1、产品在生产、制造、加工、质量把关和降低消耗、降低成本等方面具有专有、独特的技术。其专有技术表现为产品在同类同型号产品市场上的占有率位居全省前三位或全国前五位,批量卖价最高、质量最好、寿命最长或消耗最低的方能认定为专有技术。
2、企业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技术2项(含)以上,拥有1项发明专利以上且主持或参与制订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专利技术已在产品中应用。
3、生产技术是省内同行业内独有、独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转化为生产的技术;包括引进后消化吸收的技术。
4、研发中心在企业为独立或单设,具有固定的研发设施、设备仪器、研发投入和人才队伍。
5、申报的企业必须是按国家划型标准界定为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司法人企业且在我省登记注册。
6、申报企业须同时具备第四、第五条申报条件和前3项申报条件中一项。
二、申报材料
按申报条件进行陈述性申报。申报材料须填报下列各表:
 1、“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基本情况;
 3、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4、相关证书、文件复印件。包括专利证书、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产品获奖证书等。
5、其他能表明已达到认定条件的有关报表或证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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