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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解雇,有补偿吗?
近期,收到网友的提问:“请问试用期内被解雇有补偿吗?我试用期还没等来考核,老板就说我没有达到公司的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提前结束了试用,但之前入职的时候也没有说过工作量要求,这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其他过失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补偿。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是否有补偿并不是绝对的,关键在于解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
《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必须要提供充分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没有提前告知录用条件,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网友所述,其所在公司事先并未告知工作量要求,却以未达到工作量要求、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前结束试用,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网友橘子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骏伯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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