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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安徽个人商标入股来电咨询 本地公司安徽中企航[安徽中企航961f904]内容: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
一是商标所有权入股;二是商标使用权入股。
两者出资方式有何区别?
1、转让的权利内容不同
以商标所有权出资,转让的是商标权,是由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权。
以商标使用权出资,转让的是商标使用权。在商标权的价值评估中有一种认识上的误区需要澄清,即商标设计成本与商标权价值的转化关系。通常情况下是进行商标独占许可入股,由商标注册人和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被投资企业使用,注册人依照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注册人虽不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却仍然享有其他权利。
商标权出资存在什么风险?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法律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商标入股的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商标权作价投资金额应少于总投资额的大道的2O%。同时可以开展对外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增强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商标权投资入股有两种情形:,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入股的,这种投资实际是以商标使用费形式参与入股企业经营活动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入股,这种投资实际上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置权一并交给了被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