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80岁的张大娘
在跟他人热聊之时遭遇无妄之灾,
被三个忘我嬉戏的小男孩
撞倒在地导致受伤。
事发后,张大娘将三个小男孩及其监护人全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但是对方却以玩耍行为是小孩自发参与、所造成的后果不可预见、损害结果与自家小孩无关、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费用不应承担等等理由抗辩。
那么,张大娘的伤与三个小男孩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损害责任由谁承担?记者了解到,广东五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最终依法判决小男孩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决累计赔偿7万余元。
资料图
案情回顾:
小孩玩游戏期间撞伤老人
2020年11月25日晚7时50分左右,时年7岁的小明、4岁的小志、9岁的小城来到广东省五华县张大娘儿子经营的药店门口玩扔纸牌游戏,当时张大娘正与他人站在店门口一摩托车旁聊天。
当日20时左右,小城将手中的纸牌扔出去,纸牌刚好飞至张大娘身后,而小明和小志当即跑到张大娘左侧争抢纸牌。
在争抢过程中,小明与小志均与张大娘有身体接触,以致张大娘当场向右侧方向摔倒。
事发后,张大娘被送至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且进行了右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其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41808元,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24791.95元。后张大娘将小明、小志、小城及其各自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现场:
小孩监护人均认为与己无关
庭上,张大娘称其已是84岁高龄,这三个小男孩在几米外的地方肆意玩耍,玩耍时也未注意周围环境且玩耍之处紧挨着公路,其行为将双方都置于危险境地。小男孩的监护人却未加以劝阻和管教,未履行好监护责任,理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志父母却称,虽然张大娘的身体遭受损害是事实,但其身体的损害并非小志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小志并无关系,因为小志身体弱小,尚属稚小幼儿,从高度和力度来说根本不可能撞到张大娘,其是被小明和小城带去玩耍的。此外,张大娘已经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部分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应再由其承担。
小城父母称,小孩的玩耍行为是小孩自发参与的,且小孩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预见的,小城的行为没有对他人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且玩纸牌也不是小城发起的,所以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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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认定三名小孩均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以及纠纷发生时的现场监控视频,可以证实张大娘确实受伤且为小明、小志、小城在玩纸牌的过程中共同导致,所以张大娘因此纠纷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向小明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小明和小志在争抢纸牌过程中均与张大娘有身体接触,以致张大娘摔致右股骨颈骨骨折的损害结果,故小明和小志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各负40%的责任。
三人一同玩耍,由于小城扔纸牌给其他二人争抢,故小城的行为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20%的责任。
三人各自应负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
此外,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是侵权人的法定责任,而张大娘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了相关的费用,与本案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能就此免除小明等三人的侵权责任,故张大娘通过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应抵消。
综上,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计算标准,确认张大娘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2457元,由小明的父母、小志的父母、小城的父母分别赔偿28982.8元、28982.8元、14491.4元给张大娘。
一审宣判后,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
应履行好监护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近年来,因为小孩子安全意识薄弱,在玩耍时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在本案中,三名小孩均未满十周岁,其监护人疏于行使监护职责,对小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嬉戏玩耍是孩子的天性,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既要帮助未成年子女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身体和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使其在保护好自身安全的同时,避免将他人置于危险之中。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徐冰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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