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型材怎么辨别真伪 HAILUO不是CONCH?家里制作门窗,都图个牢固长久,选择材料时也会认准了大品牌而型材市场上却是真假难辨,你以为看到的品牌是“海螺”,却可能买到的是个“傍名牌”的假货2019年,海螺型材公司调查发现,芜湖博然公司未经许可,在位于鸠江区九华北路418号院内的店铺外悬挂标有“海螺铝材”标识的蓝色广告牌,销售名为“海螺铝材”的型材和窗框等商品,并标注了“海螺铝材”和“HAILUO”标识海螺型材公司所销售的正牌产品的周边贴有保护膜,并印刷有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和英文翻译“CONCH”的空心字体,以其特有的整体排版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产品而博然公司所销售的型材,保护膜上印刷的“海螺铝材”和“HAILUO”,均为白底蓝色汉字和空心字体,几乎与海螺型材的产品整体装潢“如出一辙”,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海螺型材怎么辨别真伪 HAILUO不是CONCH?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海螺型材怎么辨别真伪 HAILUO不是ConCH家里制作门窗,都图个牢固长久,选择材料时也会认准了大品牌。而型材市场上却是真假难辨,你以为看到的品牌是“海螺”,却可能买到的是个“傍名牌”的假货。2019年,海螺型材公司调查发现,芜湖博然公司未经许可,在位于鸠江区九华北路418号院内的店铺外悬挂标有“海螺铝材”标识的蓝色广告牌,销售名为“海螺铝材”的型材和窗框等商品,并标注了“海螺铝材”和“HAILUO”标识。海螺型材公司所销售的正牌产品的周边贴有保护膜,并印刷有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和英文翻译“CONCH”的空心字体,以其特有的整体排版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产品。而博然公司所销售的型材,保护膜上印刷的“海螺铝材”和“HAILUO”,均为白底蓝色汉字和空心字体,几乎与海螺型材的产品整体装潢“如出一辙”。
海螺集团于1996年经安徽省政府批准成立,属于国务院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也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建材企业集团之一,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连续14年入围我国企业500强。海螺型材是海螺集团投资控股的型材企业,始建于1996年,是我国首家以型材为主的上市公司,是科技部认定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海螺”文字商标由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在1996年注册,于1997年转让给海螺集团。2012年“CONCH”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8年,海螺集团将“海螺”文字商标独占许可给海螺型材使用。今年2月海螺集团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备案;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复,认定使用在非金属建筑材料、门窗商品上的“海螺”注册商标予以驰名商标扩大保护。
2019年4月9日,海螺型材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一同来到涉案建材店,锁定了侵权证据:该店铺悬挂有名为“海螺铝材”的蓝色广告牌,且左边标有“海螺、HAILUO 、大牌才放心”字样。店铺周围摆放的型材也确有“海螺铝材”和 “HAILUO”标志,且均为白底蓝色汉字和空心字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个人名片上也印有“海螺铝材”、“海螺”、“HAILUO ”文字标识。
海螺集团、海螺型材认为博然公司所销售窗框的装潢与海螺型材近似,导致公众混淆与误认,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其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博然公司则称,其是在合肥市包河区某建材市场购进涉案商品进行销售,对于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同时销售涉案商品并未获利,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博然公司却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出庭应诉。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海螺集团依法受让了“海螺”文字商标,有效期限内依法享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博然公司所使用的“海螺铝材、海螺、HAILUO”等标识,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商标性使用,虽与“海螺”注册商标略有差异,但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博然公司辩称其销售的铝制型材具有合法来源,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原告海螺型材公司在销售的型材以及成品门窗的周边贴有保护膜,保护膜上印刷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和海螺英文翻译“CONCH”的空心字体,并以其特有的整体排版区别于其他同行业产品的装潢,经过广泛、持续的宣传,具有一定的影响。被告博然公司在其销售的铝制型材上也贴有保护膜,保护膜上印刷白底蓝色的汉字“海螺铝材”和 “HAILUO”的空心字体,该装潢与原告海螺型材公司销售的型材装潢整体构成相似,均为白底蓝色汉字,“海螺型材”与“海螺铝材”视觉效果相当,均为放大字体。同时,原告海螺型材公司与被告博然公司均处于建材销售行业,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构成对原告海螺型材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芜湖经开区法院最终判决,要求芜湖博然建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海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立即停止对芜湖海螺型材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海螺集团、海螺型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43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芜湖经开区法院 陈凤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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