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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杯 :真是充满了岁月痕迹的博客啊……是什么让你这一年里变化这么大,简直是质变啊,量的积累肯定也有吧
千杯 :难得一见做这么久个人博客的人了,膜拜一下,我的域名也快10年了,然而用的时间并不多,相比之下比较惭愧
2008年3月的最后一天,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有了最终结果:据中央电视台消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件做出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这与之前一审做出的“无期”判罚相去甚远。
从许霆案一开始,人们就对其投入了较大的关注,并且支持许霆的声音远远夺过了讨伐声。从一审的无期到终审的5年有期,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对于民意的善意回应。虽然我们要尊重民意,但是作为法制社会,任何力量都不应该改变法律的公正性、有效性,权力不行,民意同样也不可以。更为关键的是,再审判决仍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刑法》的规定,这一罪状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在我们看来,倒不应有多大争议——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在制定法国家,法官本就只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最高法院若认定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同样应向公众提供足够的理由。所谓“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应针对许霆的行为,而不是许霆案备受舆论关注这一事实。让民意的归民意,让法律的归法律,这是处于民意汹涌漩涡中的法官必须做出的选择。问题在于,我们在许霆案的再审裁判文书中,能看到法官的用心良苦吗?
其实说来却上一种尴尬的结局,民意是什么,什么代表了民意?我国的《刑法》本身就是一种民意的代表,它条文是通过民意表决的方式获得通过,而在真正实施他的时候,民意倒戈了,民意已经不承认自己之前的表达了,他们觉得他们现在的意愿才是真实的意愿。民意就是像一个人,一个小孩子,喜怒无常。这个案件其实很简单,依据现有的法律条文,一审的无期(或者死刑)的判决已经很公正。但是正是民意作祟,才会生出后来的波折,最终影响到了法律的公正性。
其实,纵观许霆支持者的言论,更多的不是对许霆本人的支持,而是对于银行这种垄断性机构积冤的暴发,他们把对银行的霸王条款、不人性服务等种种不满发泄到案件本身。比如,每家银行的柜台上都会写“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然后又写“客户多收票款就主动归还”一类的标语。当然,银行用于客户的霸王规则决不止于此。积冤暴发的时候,民意便失去了理智,他们把把对强者的憎恨转化成对恶者的纵容,这就如同我们有些人对于美国人的憎恨,转化成对于“9•11”的快感一样,失去了理智失去了良知。
许霆案的判决是一个悲剧,悲剧的本身不是一名打工仔因一时私欲而终毁了自己的前程,而是,法律公正的扭曲。更大的悲剧则在于,人们为了发泄心中的冤气宁愿纵容那些为非作歹的人。不知道曾几何时,有人开始称许霆为“英雄”,一名敢于和银行作对到底并最终改写法律的英雄。至今,那些力挺许某的声音还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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