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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认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单方调整岗位都是违法的。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同样需要尊重。我们今天将重点讲解在哪些情况下,企业是可以不需要跟员工协商,进行单方调岗的。
了解这部分知识,我们就能识别出企业的单方调岗是否合法,从而采取正确的方式进行维权。
对于企业不能单方调整岗位的认知主要来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这一条很容易让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则不能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这也是我们认为企业单方调岗违法的主要原因。
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全文中,涉及“调整工作岗位”的有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这两条的内容基本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企业单方调岗的秘密,就藏在这三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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